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刘人畅律师为其辩护,审判阶段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减刑幅度高达40%

发布时间:2022-03-30 09:50:56 浏览:109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慕某1伙同被告人慕某2到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和驻马店市驿城区等地,以收购老版钱币、帮人看相、看风水、消灾避祸为由,取得中老年人信任后骗取钱财,共计9510元。2021年11月4日该案案发,次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21年年底,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将期满时接受当事人慕某2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即刻预约会见嫌疑人,会见当日,承办律师向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回程后,承办律师结合阅卷的情况及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先行通过电话联系检察机关承办人,进一步沟通案件情况、交换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慕某2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有两笔涉案金额时隔太久、无法查证,不应计入慕某2的涉案金额。且慕某2作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打探消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为从犯。检察官听取完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对慕某2的量刑建议是8—10个月。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辩护人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承办律师尝试去联系每一个受害人,耐心和受害人沟通退赔事宜,并代表家属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最终取得多名受害人的谅解;之后,承办律师细致地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罚金问题,最终罚金在开庭之前全部缴纳到位。开庭时,承办律师出示了退赔清单、谅解书、罚金缴纳凭证三种新证据,承办法官查看了辩护人提供的新的量刑证据,在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减刑至6个月,减刑幅度高达40%。

三、辩护思路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2的六起案件中,其中有两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慕某的涉案金额。

卷宗显示:2014年8月22日,慕某2诈骗邱某金额不足千元,而本案案发于2021年11月5日,两案案发时间间隔7年之久,且本案辨认照片12张,陪衬被辨认人体貌差距较大且竟存在多名与慕某2相差10岁的女性。辩护人认为辨认照片带有明显暗示性,且经过7年后,受害人邱某仍能辨认出一面之缘的慕某2,明显不符合常理。

2021年4月13日,慕某2诈骗李某一案,被害人李某并没有对慕某2进行辨认,也辨认不出,慕某2涉该案的证据仅有慕某1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此,该两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将该两案的涉案金额计入慕某2的涉案金额。

(二)辩护人认为慕某2仅负责打探消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在犯罪过程中,慕某1负责整个帮人看相、看风水,以消灾避祸等事由骗取他人钱财,慕某2仅负责打探消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骗取的钱财大部分被慕某1管理,慕某2仅管理其中一小部分。

现代社会,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支付主流方式,在慕某1慕某2涉嫌诈骗一案中,二人骗取的钱财也以微信支付为主,由慕某1进行管理,现金则由慕某2管理,其管理金额占少数。

因此,慕某2不论是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还是从资金管理数额上,均可看出慕某2在本案中居次要地位,应为从犯。

(三)2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坦白,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事实,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是慕某2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亲朋邻里之间信誉较好。

二是慕某2构成坦白,慕某2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要求接受调查,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其知道的信息,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构成坦白。

三是慕某2家庭困难,家中成员亟需其照顾。慕某2 公婆身体不好,需长期吃药调理,家中尚有2个正在求学的孩子,以上家庭成员均无任何收入,均需要被照顾,基于此,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2已自愿退赃,并获取多名被害人谅解。

慕某2被羁押后,主动联系家属表示愿意退赃,现慕某2家属已向受害人退回违法所得,并获取多名被害人谅解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结合承办律师提交的三样新证据,量刑建议从8-10个月减至6个月,法院予以采纳。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阅卷,通盘了解了案件情况及公安机关侦查到的证据,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记录了案件的关键细节。之后,辩护人结合会见情况再次阅卷,目光不停地在案件事实与卷宗之间徘徊,经仔细研读后,一本文书卷和一本证据卷最终演变成了39页的阅卷笔录,在此基础上继续提炼形成法律意见书,并先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法律意见,为和承办检察官的深度沟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案件移交法院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与法官取得联系沟通退赔事宜,在征求法官同意辩护人可以私下退赔后,辩护人逐个联系受害人,耐心沟通与疏导,最终替当事人取得多名受害人的谅解,同时,辩护人说服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将罚金全部缴纳到位。经过辩护人的多维度努力,拿下退赔清单、谅解书、罚金缴纳凭证三样新证据。

拿到新证据之后,辩护人再次和法官、检察官沟通量刑的问题,在辩护人的努力之下,法院、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6个月的量刑建议,在之前的量刑建议基础上下降了40%的刑期。

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每一次辩护都是绝处逢生,判决一天不送达,辩护一刻也不停,本案之所以能够得到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结果,正是源于辩护人葛晓波律师不懈的坚持、不放过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反复奔走于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葛晓波律师始终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辩的执业理念,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砥砺前行。正如在刑辩领域脍炙人口的那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辩护人唯愿能够尽自己之力,为别人的人生遮风挡雨,此心俱足!

律师文书

关于2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慕某2的委托,指派葛晓波、刘人畅作为慕某2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慕某2及阅卷了解案情,现就慕某2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慕某2涉嫌犯诈骗罪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可该罪名。

二、辩护人认为慕某2的涉案金额并不准确。

2014年8月2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邱被诈骗案和2021年4月13日李被诈骗一案,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两案金额不应计入慕某2涉案金额。

1.邱某被诈骗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案发,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已历经7年,邱某诈骗一案涉案金额为500元。本案辨认照片12张,陪衬被辨认人体貌差距较大且竟存在多名与慕某2相差10岁的女性。辩护人认为辨认照片带有明显暗示性,且经过7年后,受害人邱某仍能辨认出一面之缘的慕某2,明显不符合常理。

2.2021年4月13日李某被诈骗一案,被害人李某并没有对慕某2进行辨认,也辨认不出,慕某2涉该案的证据仅有慕某1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将该案的涉案金额计入慕某2的涉案金额。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慕某2的涉案金额并不准确,应将上述两个案件的金额予以扣除。

三、辩护人认为慕某2仅负责打探消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1. 1.在犯罪过程中,慕某1负责整个帮人看相、看风水,以消灾避祸等事由骗取他人钱财,慕某2仅负责打探消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慕某1的讯问笔录:“问:你和慕某2是怎样分工的?答:慕某2负责打听被骗人的家庭情况,偷偷给我说,之后负责管理我们骗来的钱。我负责给被骗的人看相,看风水,破灾,也就是忽悠、欺骗对方。(证据卷P36)

2.骗取的钱财大部分被慕某1管理,慕某2仅管理其中一小部分。

慕某1的讯问笔录:“问:你和慕某2诈骗了多少钱,诈骗的钱在哪?答:我们一共诈骗了9000多块钱,其中花了一部分,剩下的现金慕某2放着,微信转账的钱我拿着,在我微信零钱里放着。(P43)

现代社会,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支付主流方式,在慕某1慕某2涉嫌诈骗一案中,二人骗取的钱财也以微信支付为主,由慕某1进行管理,现金则由慕某2管理,其管理金额占少数,从资金管理也可看出本案的主次地位,本案应以慕某1为主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认定慕某2为从犯。

四、被告人慕某2构成坦白。

即使检察机关不能认定慕某2的自首情节,慕某2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五、慕某2已自愿退赃,并获取多名被害人谅解。

慕某2被羁押后,主动联系家属表示愿意退赃,现慕某2家属已向受害人退回违法所得,并获取多名被害人谅解。

六、慕某2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现审判阶段,慕某2也愿意认罪认罚。

1.依据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慕某2在认罪认罚中具有以下事实:

首先认罪早,在侦查阶段就认罪;其次,彻底认罪,全面交代自己的犯罪情况;再次,主动认罪。最后,稳定认罪,慕某2从侦查阶段到目前一直稳定认罪。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慕某2系初犯,无前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初犯应当从宽。

综上,慕某2应当在认罪认罚的幅度内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慕某2刑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