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采矿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非法采矿;证据存疑;法定免处
封面语:s某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辩护后,快速阅卷,准确提出该案证据存疑以及即使构罪也具有减轻、免处等法定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s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1年s某在其负责的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超红线采挖砂石。经当地自规部门立案调查,并经委托鉴定采挖砂石价值18万余元后,自规部门按照刑行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s某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查阅该案案卷材料。
2、向委托人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与承办检察官依法交换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首先,关于s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s某主观明知嫌疑人z某某在打围范围内组织施工采挖砂石回填系超红线采挖。证据情况为:虽嫌疑人z某某供述s某应该明知,但系z的主观分析、推测,且z供述内容不稳定;监理h某虽陈述在其间发现可能在超范围采挖,曾下达监理通知书给项目部,但该陈述并不客观真实且也无相关书证能够客观印证;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s某的主观明知,因此指控构成非法采矿罪证据不足。
其次,即使认定s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但也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本案案发有其特殊原因,因抗震救灾演练将项目上本可用于回填的砂石征用于修建抗震演练台,加之业主方催赶工期等多因一果;
2、立案侦查前,s某已组织施工将采挖处砂石回填;
3、本案经鉴定采挖砂石价值18万余元,超过四川省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15万元数额不大,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5、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本案指控s某构成非法采矿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构罪,也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符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五、办案结果
某区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对s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杨震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证据存疑以及即使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符合司法解释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过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对s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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