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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为其辩护,成功脱黑,检察机关仅以非法采矿罪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12 16:11:18 浏览:33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

结果:涉黑等两罪未予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不构成涉黑及强迫交易罪的律师意见

焦点:涉黑;强迫交易;不构成犯罪

封面语:g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辩护后,明确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与检察机关充分交换辩护意见后,g某某成功脱黑。

、案情简介

s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中,g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

、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g某某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查阅该案案卷材料,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2、向嫌疑人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与承办检察官依法交换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词。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g某某与s某某的关系仅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g某某并不明知s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二人往来并不密切,s某某实施的工程项目,g某某也只是部分参与,更没有参与s某某等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g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关于强迫交易罪

经查阅案卷,g某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基本事实是:g某某等三人以某市三联公司名义与雅康高速某连接线施工方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供应连砂石。但履约过程中,负责供货和运输的s某某等人未按合同约定供应连砂石,随即与建筑公司发生争议,引发阻工的行为,之后,s某某又在履约过程中提高价格。但整个过程中g某某仅仅负责签订《供货协议》,后期阻工、涨价的行为并非其组织、指挥也未具体参与。因此,对涉及强迫交易的行为,g某某主观无明知、客观无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分析,g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关于非法采矿罪

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对犯罪嫌疑人g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从定罪角度无异议,但以下量刑情节可以认定:1.非法采矿罪属于共同犯罪,从g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看,系从犯;2.具备坦白情节;3.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于2018年4月10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办案结果

某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g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未予起诉。

、办案心得

扫黑除恶以来,涉黑恶案件的辩护相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检验辩护律师的执业技能。杨震律师坚持准确采信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敢于明确提出不构成涉黑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采纳,充分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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