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H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为其辩护,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对H某予以撤案

发布时间:2023-02-19 14:57:18 浏览:41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职务侵占罪

结果:取保候审、撤案

亮点: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职务侵占;取保候审;撤案

封面语:H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侦查机关立案刑拘后介入该案辩护后,经及时会见嫌疑人,准确提出该案不构成犯罪,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后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9日,四川某地汽车销售公司财务总监吴某在审核雅安公司会计凭证时,发现公司二手车购进财务库存8月、9月、10月逐步增大,但销售进度偏慢,随即与分销中心总经理李某同志沟通,并通知雅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H某及二手车负责人陈某从即日起暂停购进。同时安排公司财务会计李某某同志于10月25日早上放下手中所有工作进行二手车实物盘点工作,后发现有35台车不知去向,遂报案。公安以职务犯罪立案侦查,H某、陈某到案被刑拘。

、办案过程

H某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并初步了解案情。

2、会见H某,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首先,依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通过会见H某等工作,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是:H某从未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也未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有过共谋,更不涉及从陈某处分得赃款。H某称与陈某仅是同事关系,从未有过其他经济往来,包括微信转账、银行转款等。本案案发也系H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物被非法占有后,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对案件的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等意见。从现侦查阶段有限的律师辩护工作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H某可能并不属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为防止可能的错误追诉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申请对H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对H某取保候审,后对其作撤案处理。

、办案心得

对存有争议的经侦案件,律师及时介入辩护,通过会见、依法沟通、明确向侦查机关提出关于变更强制措施及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才能及时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