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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撤回审查起诉,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8 13:57:08 浏览:43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撤销案件

亮点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焦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撤案处理

封面语: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与被告人孙某某及时沟通后,准确提出该案不构成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向办案单位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孙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基于对朋友及其同行的信任,将自己所持有的中国L公司工号借予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后本案卢某等人利用孙某某的中国L公司工号办理手机卡,非法收集公民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号140余张贩卖给他人,共获利15000余元,孙某某获利2490元。

三、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沛文律师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 与当事人孙某某沟通、梳理案情,快速抓住案件辩护要点
  2. 多次与主办检察官就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电话、书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不应构成犯罪
  3. 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审查起诉,孙某某及其家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四、办案思路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层面提出孙某某对卢某某和蒋某某借工号的实际目的不具有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方面孙某某基于对朋友及同行的信任,始终认为其帮忙开设分销工号是为用于外呼公司或营销公司的通讯需求,而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在帮忙开设分销工号前,其已请示过渠道经理,并取得肯定答复。已经在必要的范围内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且考虑到通讯代理商之间相互拆借工号符合业务逻辑,不应认定其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

(二)从量刑层面提出孙某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检察机关考虑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孙某某应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且归案后,孙某某也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陈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在后续几次讯问笔录中其陈述内容也保持了高度稳定,属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同时,孙某某涉案活动的违法所得仅为2490元,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侦查阶段,便自愿认罪认罚。基于上述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五、办案结果

       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陈沛文律师有力论证了孙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且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六、办案心得

       鉴于以网络为主的犯罪手段、方法呈现多样化趋势,我国在不断增强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之一。虽然该罪量刑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但是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的在该罪名中的占比极低。

       关于本罪的辩护思路,首先应当重点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来开展,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主观明知性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坚持客观归责的立场,根据客观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判断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和收集到的证据,重点阐述目前证据对相关事实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最后,再从犯罪嫌疑人自愿人自认罚、偶犯初犯、自愿退赔、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等常见辩护点完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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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撤回审查起诉,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8 13:57:08 浏览:4312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撤销案件

亮点公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焦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撤案处理

封面语: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与被告人孙某某及时沟通后,准确提出该案不构成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向办案单位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对孙某某作出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基于对朋友及其同行的信任,将自己所持有的中国L公司工号借予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后本案卢某等人利用孙某某的中国L公司工号办理手机卡,非法收集公民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号140余张贩卖给他人,共获利15000余元,孙某某获利2490元。

三、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沛文律师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 与当事人孙某某沟通、梳理案情,快速抓住案件辩护要点
  2. 多次与主办检察官就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电话、书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不应构成犯罪
  3. 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撤回审查起诉,孙某某及其家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四、办案思路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层面提出孙某某对卢某某和蒋某某借工号的实际目的不具有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方面孙某某基于对朋友及同行的信任,始终认为其帮忙开设分销工号是为用于外呼公司或营销公司的通讯需求,而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在帮忙开设分销工号前,其已请示过渠道经理,并取得肯定答复。已经在必要的范围内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且考虑到通讯代理商之间相互拆借工号符合业务逻辑,不应认定其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

(二)从量刑层面提出孙某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检察机关考虑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孙某某应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且归案后,孙某某也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陈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在后续几次讯问笔录中其陈述内容也保持了高度稳定,属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同时,孙某某涉案活动的违法所得仅为2490元,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侦查阶段,便自愿认罪认罚。基于上述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五、办案结果

       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陈沛文律师有力论证了孙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且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六、办案心得

       鉴于以网络为主的犯罪手段、方法呈现多样化趋势,我国在不断增强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之一。虽然该罪量刑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但是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的在该罪名中的占比极低。

       关于本罪的辩护思路,首先应当重点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来开展,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主观明知性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坚持客观归责的立场,根据客观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判断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和收集到的证据,重点阐述目前证据对相关事实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最后,再从犯罪嫌疑人自愿人自认罚、偶犯初犯、自愿退赔、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等常见辩护点完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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