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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伍志锐律师、黄丽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09 19:16:43 浏览:263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大学生;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违法网站;QQ交流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封面语:大学生L某加入涉嫌违法的QQ交流群涉嫌寻衅滋事,伍志锐律师、黄丽华律师介入后经充分辩护,L某最终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L某的朋友李某被马某造谣并编辑为词条放至某违法网站。李某被网站管理员限制注册网站账号,作为李某的朋友,L某便注册网站的账号并修正李某的词条。词条修改后没多久,又被改回去,L某又改,马某再改,如此反复直至L某的账号被封,整个修改过程大概五分钟。L某在账号被封后,便没有再注册账号修改词条。同月,L某被拉入“权贵线下交流群”。韦某在该群里给L某扣帽子并辱骂L某等人为“精神日本人”,L某在群上反驳几句。之后,L某便鲜少在群里发言。同年7月,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L某等犯罪嫌疑人明知两个网站是实施违法犯罪的,依然注册为会员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积极参与编辑词条等,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L某参与编辑词条一条,并在“权贵线下交流群”对韦某进行辱骂、侮辱,将韦某的户籍信息上传至贴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不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L某并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主要围绕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四个特征进行陈述(犯罪集团、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点明L某注册违法网站的目的是帮助朋友正名,而非接受A、B、C等人的领导,更不是对该网站内容的认可。

二、L某并未在“线下权贵”QQ群参与对韦某的辱骂、侮辱。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L某只是对韦某说了两句,而这两句话并没有太大的杀伤力。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句话对韦某的伤害结果,即行为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三、L某未将韦某的户籍资料上传至百度贴吧。本案不仅没有证据证明L某将韦某的户籍资料上传至百度贴吧,反而存在证人证实是其他人上传的并非L某。

四、本案证人的行为比犯罪嫌疑人L某的行为更甚,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证人不构成犯罪,L某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人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一一寻找对应的证据,但寻找到的证据均是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而非有罪的证据。在这清晰明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检察院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辩护人在案件材料中还发现证人的行为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进一步促使检察官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阅卷,不仅要横向对比,也需要纵向对比。

一个案件的结果,除了事实和证据外,有时可能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决定因素。不管这个因素多大,作为一个辩护人,均应当勇敢去为我们的当事人抗辩,为正义抗辩。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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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伍志锐律师、黄丽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09 19:16:43 浏览:2638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大学生;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违法网站;QQ交流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封面语:大学生L某加入涉嫌违法的QQ交流群涉嫌寻衅滋事,伍志锐律师、黄丽华律师介入后经充分辩护,L某最终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L某的朋友李某被马某造谣并编辑为词条放至某违法网站。李某被网站管理员限制注册网站账号,作为李某的朋友,L某便注册网站的账号并修正李某的词条。词条修改后没多久,又被改回去,L某又改,马某再改,如此反复直至L某的账号被封,整个修改过程大概五分钟。L某在账号被封后,便没有再注册账号修改词条。同月,L某被拉入“权贵线下交流群”。韦某在该群里给L某扣帽子并辱骂L某等人为“精神日本人”,L某在群上反驳几句。之后,L某便鲜少在群里发言。同年7月,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L某等犯罪嫌疑人明知两个网站是实施违法犯罪的,依然注册为会员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积极参与编辑词条等,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L某参与编辑词条一条,并在“权贵线下交流群”对韦某进行辱骂、侮辱,将韦某的户籍信息上传至贴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不存在恶势力犯罪集团,L某并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主要围绕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四个特征进行陈述(犯罪集团、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点明L某注册违法网站的目的是帮助朋友正名,而非接受A、B、C等人的领导,更不是对该网站内容的认可。

二、L某并未在“线下权贵”QQ群参与对韦某的辱骂、侮辱。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L某只是对韦某说了两句,而这两句话并没有太大的杀伤力。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句话对韦某的伤害结果,即行为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三、L某未将韦某的户籍资料上传至百度贴吧。本案不仅没有证据证明L某将韦某的户籍资料上传至百度贴吧,反而存在证人证实是其他人上传的并非L某。

四、本案证人的行为比犯罪嫌疑人L某的行为更甚,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证人不构成犯罪,L某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人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一一寻找对应的证据,但寻找到的证据均是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而非有罪的证据。在这清晰明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检察院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辩护人在案件材料中还发现证人的行为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进一步促使检察官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阅卷,不仅要横向对比,也需要纵向对比。

一个案件的结果,除了事实和证据外,有时可能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决定因素。不管这个因素多大,作为一个辩护人,均应当勇敢去为我们的当事人抗辩,为正义抗辩。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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