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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10 10:18:28 浏览:303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毒品数量巨大;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焦点:当场查获毒品;涉案毒品来源不明;共同犯罪;取证是否合法

封面语: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坚持无罪辩护,历经两年,终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21 年1 月1 日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陈某某抓获,该男子准备将4个藏匿有毒品的红色木制品以物流的方式运输至广西,其中有 3 个藏匿有毒品的红色木制品是邮寄至某市某区某地,收件人为雷某,获知该情况后云南省某县公安局便将该线索移送至某市公安局。

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物流单号以及摸查得知,藏匿有毒品的快递疑似犯罪嫌疑人覃某1通过微信名为“某叫”的缅甸籍男子购买的毒品,后一微信名为“某某四少”的男子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云南瑞丽通过物流方式运送树化玉和红色木制底座。该快递将于2021年1月7日送达物流园快递点,公安机关便迅速组织警力在快递点附近进行伏击守候。覃某1联系三马车司机龙某前往快递点进行取件,在取件时公安机关当场将龙某及在快递点前路旁车上的覃某2、同乘者W某抓获。从查获的三个红色木制品中提取到疑似海洛因40块13873.13克,疑似冰毒一袋100.68克。

、办案过程

在接受犯罪嫌疑人W某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火速前往看守所对其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为W某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帮助。会见时W某告知辩护人,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与本案无关。但其因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被迫已经做了有罪的供述。这一情况,无疑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增加了巨大的难度,辩护人第一时间对相关证据的线索进行收集,并提交排非申请。因相关的证据没有及时被排除,辩护人多次往返看守所会见W某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全面仔细的阅卷工作,核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多次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高效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22年01月29日犯罪嫌疑人W某终于获得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检察院最终于2022年12月28日,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过仔细阅卷,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涉案毒品不具有同一性,涉案毒品来源不明。首先,结合抓获经过及三份对毒品称量、封存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从重量上无法证实涉案毒品具有同一性;其次,负责邮寄运输毒品的同案犯陈某某在本案中不被逮捕,对其寄给雷某的物品中是否含有毒品亦无法证实;再次,覃某1供述的毒品购买数量与涉案毒品的数量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最后,对于涉案毒品是谁提供亦无法证实,陈某某供述的联系人与覃某1供述的卖家所对应的微信号码及微信名均不相同,无法证实涉案毒品为覃某1所购买的毒品。

第二,本案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一是对于W某的有罪供述,在讯问过程中,存在不合法取证的情形;二是本案是重大的毒品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但本案对覃某2进行讯问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第三,我们认为W某与覃某1、覃某2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如何联系的问题,三人供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链,且覃某1没有W某的微信和联系方式,对于覃某1的购毒行为,W某并不知情;对于本案犯意的提起,覃某1与覃某2的供述相互矛盾;W某出现在快递点前的车上是因为其联系覃某2欲拿回借给覃某2开的汽车,覃某2邀其一起前去物流园找工作所致,故W某与覃某1、覃某2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本案在案证据的合法性严重存疑......

第五,本案很多关联证据缺失......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参与了本案,W某亦明确其没有贩卖毒品,故辩护人认为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是重大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重达13.8公斤,如果认定W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足以判处W某死刑。W某在本案中命悬一线,如何把W某从死神手中拉回来,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尤为重要。本案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情况后申请排非,在排除无果的情况下,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反复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研判,不断提交法律意见,持续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本案最终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辩护律师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律师专业、敬业,不轻言放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当然也离不开W某家属的坚持,家属坚信W某的为人处世,坚信W某是无罪,这给辩护人的辩护带来很大的动力。本案也非常庆幸,遇到有担当的承办人,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敢于尊重事实、敢于坚持法律对案件证据的标准,耐心听取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决定!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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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10 10:18:28 浏览:3035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毒品数量巨大;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焦点:当场查获毒品;涉案毒品来源不明;共同犯罪;取证是否合法

封面语: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坚持无罪辩护,历经两年,终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21 年1 月1 日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陈某某抓获,该男子准备将4个藏匿有毒品的红色木制品以物流的方式运输至广西,其中有 3 个藏匿有毒品的红色木制品是邮寄至某市某区某地,收件人为雷某,获知该情况后云南省某县公安局便将该线索移送至某市公安局。

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物流单号以及摸查得知,藏匿有毒品的快递疑似犯罪嫌疑人覃某1通过微信名为“某叫”的缅甸籍男子购买的毒品,后一微信名为“某某四少”的男子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云南瑞丽通过物流方式运送树化玉和红色木制底座。该快递将于2021年1月7日送达物流园快递点,公安机关便迅速组织警力在快递点附近进行伏击守候。覃某1联系三马车司机龙某前往快递点进行取件,在取件时公安机关当场将龙某及在快递点前路旁车上的覃某2、同乘者W某抓获。从查获的三个红色木制品中提取到疑似海洛因40块13873.13克,疑似冰毒一袋100.68克。

、办案过程

在接受犯罪嫌疑人W某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火速前往看守所对其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为W某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帮助。会见时W某告知辩护人,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与本案无关。但其因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被迫已经做了有罪的供述。这一情况,无疑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增加了巨大的难度,辩护人第一时间对相关证据的线索进行收集,并提交排非申请。因相关的证据没有及时被排除,辩护人多次往返看守所会见W某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全面仔细的阅卷工作,核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多次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高效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22年01月29日犯罪嫌疑人W某终于获得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检察院最终于2022年12月28日,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过仔细阅卷,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涉案毒品不具有同一性,涉案毒品来源不明。首先,结合抓获经过及三份对毒品称量、封存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从重量上无法证实涉案毒品具有同一性;其次,负责邮寄运输毒品的同案犯陈某某在本案中不被逮捕,对其寄给雷某的物品中是否含有毒品亦无法证实;再次,覃某1供述的毒品购买数量与涉案毒品的数量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最后,对于涉案毒品是谁提供亦无法证实,陈某某供述的联系人与覃某1供述的卖家所对应的微信号码及微信名均不相同,无法证实涉案毒品为覃某1所购买的毒品。

第二,本案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一是对于W某的有罪供述,在讯问过程中,存在不合法取证的情形;二是本案是重大的毒品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但本案对覃某2进行讯问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第三,我们认为W某与覃某1、覃某2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如何联系的问题,三人供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链,且覃某1没有W某的微信和联系方式,对于覃某1的购毒行为,W某并不知情;对于本案犯意的提起,覃某1与覃某2的供述相互矛盾;W某出现在快递点前的车上是因为其联系覃某2欲拿回借给覃某2开的汽车,覃某2邀其一起前去物流园找工作所致,故W某与覃某1、覃某2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本案在案证据的合法性严重存疑......

第五,本案很多关联证据缺失......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参与了本案,W某亦明确其没有贩卖毒品,故辩护人认为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是重大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重达13.8公斤,如果认定W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足以判处W某死刑。W某在本案中命悬一线,如何把W某从死神手中拉回来,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尤为重要。本案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情况后申请排非,在排除无果的情况下,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反复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研判,不断提交法律意见,持续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本案最终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辩护律师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律师专业、敬业,不轻言放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当然也离不开W某家属的坚持,家属坚信W某的为人处世,坚信W某是无罪,这给辩护人的辩护带来很大的动力。本案也非常庆幸,遇到有担当的承办人,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敢于尊重事实、敢于坚持法律对案件证据的标准,耐心听取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决定!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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