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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14 15:14:48 浏览:26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果:缓刑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

焦点:犯罪所得金额;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封面语: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充分阅卷,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的罪轻证据,据以论证公诉机关控诉的C某犯罪所得金额的证据不足。经过提出法律意见、提交辩护词等辩护工作后,让C某成功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22年x月x日至x日,C某受Q某的邀约,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使用CJ某的手机以及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数额约17万元,非法获利400元。

2022年x月x日C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经过阅卷工作,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法律意见书。
  • 与被告人积极的沟通,促使其认罪认罚,并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退赃。
  • 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缓刑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通过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共计17万余元,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应为15928元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需证明17万余元均为犯罪所得。但本案仅有Z某、ZJ某陈述与CJ某的银行流水记录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通过CJ某的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5928元,另16万余元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资金。因此,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928元。

(二)C某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相应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脏、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本案中,被告人C某具有以下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C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C某认罪悔罪,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C某愿意主动退赃并交纳罚金,均表明了C某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

3、C某系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因此,由于C某非法获利较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恳请贵院依法减少认定涉案金额,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更轻的刑罚处罚,甚至可对C某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C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办案心得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越发普及,利用网上银行以及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层出不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式愈发复杂以及现代化,对公诉机关的办案也造成了新的难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就是,掩饰、隐瞒的款项系犯罪所得,这恰恰是我们律师辩护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并且掩隐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在律师的辩护工作中也需要准确的识别。

两罪之间的区别:

1、客观方面:行为及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帮助实施、完成网络犯罪),“掩隐”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2、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行为目的不同

“帮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目的是帮助实施、完成被帮助的犯罪。这种“明知”只是概括性、比较模糊地知道被帮助人可能在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什么犯罪,否则便会构成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而“掩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目的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帮信”和“掩隐”,虽然两者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在意识上的认知内容以及实施行为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

3、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信息网络秩序”。而“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

4、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完成犯罪。因此,“帮信”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或发生过程中,而不可能是在完成(既遂)之后。如果他人的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了,就不存在“帮信”的现实可能性。(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假想的犯罪,即误以为他人已经完成的的犯罪行为尚未完成,而实施帮助行为,这也应当按帮信罪定罪。)

    “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其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只有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上游犯罪人已经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该款项才是“犯罪所得”。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之后。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上游犯罪尚未完成、案涉款项尚未变成“犯罪所得”之前,行为人就已经为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实施掩隐行为做准备,这种情况下,也会构成掩隐罪。

因此,“掩隐”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而“帮信”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完成之前(即处于预备或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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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14 15:14:48 浏览:2653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果:缓刑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

焦点:犯罪所得金额;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封面语:C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充分阅卷,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的罪轻证据,据以论证公诉机关控诉的C某犯罪所得金额的证据不足。经过提出法律意见、提交辩护词等辩护工作后,让C某成功获缓刑。

二、案情简介

2022年x月x日至x日,C某受Q某的邀约,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使用CJ某的手机以及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转移犯罪数额约17万元,非法获利400元。

2022年x月x日C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经过阅卷工作,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法律意见书。
  • 与被告人积极的沟通,促使其认罪认罚,并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退赃。
  • 积极与承办法官相沟通,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缓刑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通过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转移的犯罪所得数额共计17万余元,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应为15928元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需证明17万余元均为犯罪所得。但本案仅有Z某、ZJ某陈述与CJ某的银行流水记录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通过CJ某的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资金15928元,另16万余元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资金。因此,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928元。

(二)C某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相应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脏、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本案中,被告人C某具有以下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C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C某认罪悔罪,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C某愿意主动退赃并交纳罚金,均表明了C某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

3、C某系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因此,由于C某非法获利较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恳请贵院依法减少认定涉案金额,并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更轻的刑罚处罚,甚至可对C某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C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办案心得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越发普及,利用网上银行以及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层出不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方式愈发复杂以及现代化,对公诉机关的办案也造成了新的难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就是,掩饰、隐瞒的款项系犯罪所得,这恰恰是我们律师辩护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并且掩隐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在律师的辩护工作中也需要准确的识别。

两罪之间的区别:

1、客观方面:行为及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被帮助的网络犯罪行为(帮助实施、完成网络犯罪),“掩隐”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2、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行为目的不同

“帮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目的是帮助实施、完成被帮助的犯罪。这种“明知”只是概括性、比较模糊地知道被帮助人可能在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什么犯罪,否则便会构成被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而“掩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目的是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逃避司法追查。

“帮信”和“掩隐”,虽然两者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在意识上的认知内容以及实施行为的目的是明显不同的。

3、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信息网络秩序”。而“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

4、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完成犯罪。因此,“帮信”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或发生过程中,而不可能是在完成(既遂)之后。如果他人的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了,就不存在“帮信”的现实可能性。(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假想的犯罪,即误以为他人已经完成的的犯罪行为尚未完成,而实施帮助行为,这也应当按帮信罪定罪。)

    “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其指向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而只有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上游犯罪人已经取得和控制犯罪款项,该款项才是“犯罪所得”。因此,“掩隐罪”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既遂)之后。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上游犯罪尚未完成、案涉款项尚未变成“犯罪所得”之前,行为人就已经为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实施掩隐行为做准备,这种情况下,也会构成掩隐罪。

因此,“掩隐”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而“帮信”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被帮助的犯罪完成之前(即处于预备或实施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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