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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成都刑事律师石大海为其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17 18:42:24 浏览:172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在2017年—2019年期间,P某任某农资公司的部门副总经理。公司在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相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伪报贸易国别和目的港的方式,先后分多次将5000余吨的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口。

二、案件焦点

1.在任期间职务变动导致P某的犯罪数量问题;

2.P某是否存在违法所得问题;

3.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4.在单位构成自首的前提下,P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5.以上事实的认定对量刑的影响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将P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提其公诉,并对P某提出五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P某表示量刑过重,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P某提成六年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1.在单位犯罪层面,P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2.从共同犯罪的角度,P某在本案中属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故P某系自首。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法院判处P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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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成都刑事律师石大海为其辩护,成功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3-04-17 18:42:24 浏览:1728次

一、案情简介

在2017年—2019年期间,P某任某农资公司的部门副总经理。公司在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相应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伪报贸易国别和目的港的方式,先后分多次将5000余吨的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口。

二、案件焦点

1.在任期间职务变动导致P某的犯罪数量问题;

2.P某是否存在违法所得问题;

3.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4.在单位构成自首的前提下,P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5.以上事实的认定对量刑的影响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将P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提其公诉,并对P某提出五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P某表示量刑过重,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P某提成六年的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1.在单位犯罪层面,P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2.从共同犯罪的角度,P某在本案中属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故P某系自首。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法院判处P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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