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2年02月21日被广西X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以架网守候的方式抓获,同年0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X市第二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伍贤钊律师接受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Z某的配偶L某的委托。辩护人通过及时会见Z某及查阅案卷材料及分析案件证据,并向办案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三、辩护思路
1、Z某在本案中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根据本案中C某、S某、W某等被告人的供述、Z某本人供述及其他现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Z某在本案中是由C某介绍并主要负责依照C某、S某的安排及指示,在采矿现场给工作的挖机计排班数并按月领取工资,其对于进行非法采矿的相关事项没有参与组织或决策,也没有任何事项的决定权,Z某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实施和进行只是起到较小的帮助作用,属于,且Z某在本案中只是领到了公司发放的一个月工资4000元获利甚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Z某配合抓捕,到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侦查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强。
犯罪嫌疑人Z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无反抗、逃匿等行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均能够主动如实交代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已主动认罪认罚,Z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强。
3、Z某涉嫌的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与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类型的犯罪有本质的区别,对采取措施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Z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矿罪,相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等类型的暴力型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较小,且在本案中也并未实际造成自然资源及环境的损害等危害后果。
4、Z某符合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
本案自2021年5月开始,由X市公安局X分局立案侦查至今已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本案的同案犯P某、C某、S某等人均被提起且变更强制措施为,Z某于2022年2月到案后也均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X分局已于2022年5月31日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赵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在中属于从犯且能够认罪认罚的可以不予继续羁押。
5、犯罪嫌疑人Z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Z某可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保证能够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能够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案件的办理,故Z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四、办案结果
2022年6月2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Z某取保候审,并向其出具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五、办案心得
及时会见,掌握案情对于本案能够成功取保候审而言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案自当事人找到律师并决定委托开始,辩护律师就通过会见并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法律帮助及咨询解答其所感到困惑的问题,并且通过大数据检索相关案例,书写法律文书,总结裁判要旨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交流,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通过辩护人的努力,检察机关最终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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