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56号
一、案情简介
X某是某上市公司某片区销售副总经理,因公司前同事M某打算投标某政府项目但没有相应符合资质的公司,遂找到T某以及其直属领导L某请求二人代为寻找推荐公司对项目进行围标,X某在请示L某并征得同意后将代理商公司推荐给M某,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二、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会见X某及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本案X某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同时即使构罪也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险性,符合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1、依据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一般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但X某并不是投标人,也并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2、即使认为X某与他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X某在其中的作用也仅是推荐投标人给M某,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
3、本案各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基本固定。对X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收集,不会导致串供的发生,也不存在毁灭证据的可能性。
4、X某即使构成串通投标罪,也完全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或适用,对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符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规定。
5、X某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没有抗拒或者逃跑,而是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到案之后也能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X某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精神状态稳定,不存在自杀的可能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办案过程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过程中了解到,本案在之前家属已委托过四位律师作为X某的辩护人,同时X某已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已一个多月,当事人在看守所中十分焦虑。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一周内多次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X某了解和确认基本案件情况,沟通辩护思路,提供法律咨询及安抚当事人,及时与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官沟通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暨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评估及讨论后认为,X某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L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一、串通投标罪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虽然属于“轻罪”案件,但多数情况下还涉嫌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较为复杂,需要专业及时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通过有效会见形成专业法律意见与司法机关承办人员沟通,结合罪名特点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阐明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开展羁押必要性的评估审查以及可以取保候审的理由,争取让当事人早日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被继续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中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介绍诉讼权利,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疑问,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与家属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向其介绍刑事诉讼流程规定,以排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三、本案家属于12月1日决定委托,经过辩护人及时开展案件工作,通过多次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互相交换意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争取说服承办人员,最终于12日10日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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