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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29 16:59:41 浏览:8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适用正当防卫得新规;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致人轻伤一级;正当防卫认定问题;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z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张政权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正当防卫得认定问题,结合对最新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在案件进入检察院的3天内快速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HC公安局刑事拘留,经HC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HC公安局执行逮捕。

汉川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害人许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夫妇邻居多年,此前曾因宅基地界限问题发生过多次冲突,被害人与丈夫曾多次扬言甚至冲到张某某家中威胁要杀死张某某夫妇,但之前双方仅争吵,并未发生过肢体冲突。2020年5月7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许某某要围栏圈地,强占本属于张某某家的宅基地部分,张某某之妻连某某看到后与许某某发生争执,当时连某某手无寸铁,许某某的菜篮中有一把菜刀,争执过程中被害人许某某持菜刀砍伤连某某的头部,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竹竿来到现场,用竹竿击打被害人许某某头部、腹部及其他部位,后连某某在被害人倒地后,冲到被害人许某某家,将被害人许某某家中的香案、饮水机等物品掀倒在地,许某某随即冲进去与连某某发生相互厮打,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去用脚踹被害人的腰腹部和腿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报警。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连某某构成轻微伤。

 

三、办案过程

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当时由于疫情防控,派出所仅做调查笔录,未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疫情好转,派出所拘留张某某,但未对被害人许某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张某某家属委托律师时,一方面认为是被害人先持刀伤人,张某某是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才误伤许某某,但派出所却不拘留许某某,觉得愤怒和不公平;另一方面又因为张某某刚被拘留,其家属心急如焚,迫不及待地想让派出所迅速放人,但派出所根本不予理会,而且被害人看到张某某被关起来后更加猖狂,意图向张某某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律师能为张某某讨回公道。

因接受委托时本案处于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能根据家属陈述进行初步判断。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从辩护和控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寻找对张某某有利的情节,减轻张某某的责任;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许某某的蓄意行凶行为进行刑事控告,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有可以参照正当防卫处理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做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请求HC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起因具有特殊性,张某某主观上有出于保护妻子的生命免受被害人许某某的侵害才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具有可以参照正当防卫从宽处理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2)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系被害人许某某率先挑起事端并持刀砍伤张某某之妻而引发,也造成了张某某之妻轻微伤,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3)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够多次积极配合办案,如实交代案情,并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4)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公安机关也建议从宽处罚,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本着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本案可以不判处刑罚;

(5)张某某系平时一贯表现好,此前从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和劣迹,本次也系初犯、偶犯,很大程度上出于保护妻子的动机才伤害了他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

 

、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多份法律文书,依法请求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的主要诉讼策略就是通过辩护和控告双管齐下,尽力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张某某成立正当防卫,以达到在侦查阶段撤案的法律效果;如果公、检均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则可寻找张某某自身具有的自首、被害人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辅以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谅解,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持刀行凶在先,存在重大过错,但仅因张某某防卫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即认定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实属不公。本案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已实属不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其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不能仅因出现轻伤以上后果就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防卫人作出有罪认定;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会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最高检早已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不应成为一句高高在上的口号,应当是各地司法机关实践的准绳。执法者应当坚定地为守法者撑腰,正确认定个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夯实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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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29 16:59:41 浏览:806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适用正当防卫得新规;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致人轻伤一级;正当防卫认定问题;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z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张政权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正当防卫得认定问题,结合对最新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z某在案件进入检察院的3天内快速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HC公安局刑事拘留,经HC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HC公安局执行逮捕。

汉川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害人许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夫妇邻居多年,此前曾因宅基地界限问题发生过多次冲突,被害人与丈夫曾多次扬言甚至冲到张某某家中威胁要杀死张某某夫妇,但之前双方仅争吵,并未发生过肢体冲突。2020年5月7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许某某要围栏圈地,强占本属于张某某家的宅基地部分,张某某之妻连某某看到后与许某某发生争执,当时连某某手无寸铁,许某某的菜篮中有一把菜刀,争执过程中被害人许某某持菜刀砍伤连某某的头部,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竹竿来到现场,用竹竿击打被害人许某某头部、腹部及其他部位,后连某某在被害人倒地后,冲到被害人许某某家,将被害人许某某家中的香案、饮水机等物品掀倒在地,许某某随即冲进去与连某某发生相互厮打,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去用脚踹被害人的腰腹部和腿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报警。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连某某构成轻微伤。

 

三、办案过程

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当时由于疫情防控,派出所仅做调查笔录,未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疫情好转,派出所拘留张某某,但未对被害人许某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张某某家属委托律师时,一方面认为是被害人先持刀伤人,张某某是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才误伤许某某,但派出所却不拘留许某某,觉得愤怒和不公平;另一方面又因为张某某刚被拘留,其家属心急如焚,迫不及待地想让派出所迅速放人,但派出所根本不予理会,而且被害人看到张某某被关起来后更加猖狂,意图向张某某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律师能为张某某讨回公道。

因接受委托时本案处于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能根据家属陈述进行初步判断。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从辩护和控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寻找对张某某有利的情节,减轻张某某的责任;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许某某的蓄意行凶行为进行刑事控告,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有可以参照正当防卫处理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做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请求HC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起因具有特殊性,张某某主观上有出于保护妻子的生命免受被害人许某某的侵害才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具有可以参照正当防卫从宽处理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2)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系被害人许某某率先挑起事端并持刀砍伤张某某之妻而引发,也造成了张某某之妻轻微伤,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3)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够多次积极配合办案,如实交代案情,并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4)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公安机关也建议从宽处罚,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本着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本案可以不判处刑罚;

(5)张某某系平时一贯表现好,此前从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和劣迹,本次也系初犯、偶犯,很大程度上出于保护妻子的动机才伤害了他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

 

、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多份法律文书,依法请求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涉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的主要诉讼策略就是通过辩护和控告双管齐下,尽力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张某某成立正当防卫,以达到在侦查阶段撤案的法律效果;如果公、检均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则可寻找张某某自身具有的自首、被害人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并辅以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谅解,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持刀行凶在先,存在重大过错,但仅因张某某防卫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即认定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实属不公。本案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已实属不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其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不能仅因出现轻伤以上后果就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防卫人作出有罪认定;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会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最高检早已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不应成为一句高高在上的口号,应当是各地司法机关实践的准绳。执法者应当坚定地为守法者撑腰,正确认定个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夯实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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