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以判处
亮点:罪名的变更辩护;多名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其中;
焦点:毒品中掺入药品进行加工并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封面语:马某某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安治国律师的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提出本案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问题,结合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某以诈骗罪量刑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马XX,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R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海洛因伙同H某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马某某前妻西某家中、及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得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海洛因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某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某携带该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某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某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杨某。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XX公路一路段将杨某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判处杨某,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荆某运输其伙同H某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XX公路XX县某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某抓获。2002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某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某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奴某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海洛因10001克。当奴某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另,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奴某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委托安治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为马某某进行辩护。
安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马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案情
安治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向马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安治国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单位,并及时告知马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治国律师迅速组织自己的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安治国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R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L县公安局局长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海洛因是受L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涉案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他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M,并且揭发文某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进行判处。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某运输毒品案、杨某运输毒品案、荆某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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