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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某涉嫌诈骗罪,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吴丽珍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8-06 19:36:57 浏览:64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予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封面语:O某向C某借款,C某为实现债权要求O某借车给其使用并使用O某贷款资格为其未婚妻购买车辆,由O某还贷以此还款,后因O某周转困难未及时还款,被C某控告诈骗,吴丽珍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疑点,充分研究现有材料,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O某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O某向C某借款,C某为实现债权要求O某借车给其使用并使用O某贷款资格为其未婚妻购买车辆,由O某还贷以此还款,后因O某周转困难未及时还款,被C某控告诈骗。

三、办案过程
O某被拘留后,其亲属到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吴丽珍律师为W某进行辩护。
吴丽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O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O某沟通案情
吴丽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O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并及时向O某家人反馈办案进度。
2、详细研究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吴丽珍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情况,查找相关规定,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吴丽珍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对O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数额均有异议。
(一)、O某为实施诈骗行为,案涉款项11万元的定性是借款,而不是诈骗款。
首先,报案人C某关于诈骗过程的陈述与O某的供述及O某的笔录均不能相互印证,系孤证,并且陈述也不符合生活常识。比如报案人出售别克车的事项陈述为O某主导的,对于大件的卖车行为,不是自己考虑清楚后是不会轻易出售的。另外,O某与C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C某不是真实的购车人,而是11万元的出借人(见侦查卷一33-45页)。1、双方于2021年1月16日凌晨0:27的微信记录,O某保证C某有50万以上车的使用。说明O某并非出售车辆给C某,而是提供车辆给C某使用。2、2021年1月18日C某寻问“行车证”;2021年1月24日,C某自述“看到交警查车怕被拦,都绕开几次了” ;2021年能月3日“那个老板转钱保养吗?”,综合说明C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车辆不是O某的车辆;还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车辆不是车主真实出售的车辆。“转钱保养”亦直接说明C某不是购车人。3、2021年1月17日的微信记录,C某向O某确认用车事项,O某回复“霸道”车后,C某还在继续寻问有没有别的车,说明C某只关注用车的价值和品牌问题,在乎用车的体验感,其并没有向O某买车的真实意向,事实上11万的款项无法购买价值50万的车辆,进一步说明双方存在11万元的借款关系,而不是车辆买卖关系。
其次,双方不符合真实的车辆交易特征。O某与C某签订的《二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只体现了奔驰车的车牌号,而车辆情况、车辆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款项均是空白项,这是不符合真实的车辆交易特征。
其三、有证据证明O某与C某是借款关系。O某给C某不仅签订空白的《二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还签订了空白的 《收条(借据)》及《借款合同》,并且《借款合同》的第一条载明了借款金额11万元,与本案的案涉款项是能相互印证的。虽然该《借款合同》没有C某的签名,但O某签名的空白《收条》和《借款合同》原件均在C某处,就说明C某已经认可了是借款关系。况且C某作为出钱方,有强势的主体地位,无论其签不签名,O某对该11万款项的真实意思已表达清楚为借款,C某接受了O某签名的《收条》、《借款合同》,就认可了O某借款的事实。
其四,C某对O某是否有奔驰车辆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C某与O某是一个地方的人,且还是朋友,对彼此的为人,经济状况都很了解。
(二)、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O某积极还款,并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O某的供述稳定且一致,其供述内容是11万元是向C某借款,并且借款后,一直免费提供车辆给C某使用。O某为C某的未婚妻X某按揭购买二手宝马车,前期花费46500元。后因O某被刑事拘留没有收入来源,其家庭困难才至今未还清款项。
(三)、案涉款项11万元,但O某通过支付购车款的方式已向C某还款46500元,肖某已确认O某支付购车款37850元,其余款项支付见O某的供述。C某称是肖某为O某挂名卖车的说法不成立,该46500元应当认定为O某的还款。
1、O某为还款按C某的要求,为肖某购车符合常理和事实。O某、C某及X某的供述均能印证C某想买二手宝马车或奔驰车,但C某没有贷款资质,因此将车买在C某未婚妻的名下符合事实。2、O某和X某签订《借名买车协议》,但双方未发生实质的借名买车的法律关系。买车的唯一目的是用车,比如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O某)实际占用并使用该车辆,恰恰该车自始至终都是X某在用,O某除了付车款外,对车没有任何使用。双方签订《借名买车协议》实质是C某约束O某按时支付车贷及时还款的手段,比如协议5.2约定“双方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甲方必须提前全部结清乙方的车辆银行贷款......”这实际是催促O某尽快还款的约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O某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W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


六、办案心得
该案按案情复杂,O某向C某借款,为顺利借到款项,向C某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合同,并未要求C某签字并保存借条和借款合同原件,同时,C某要求O某免费出借价值50万元以上的车辆供其使用,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二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以及《借名买车协议》。该案案情复杂,吴丽珍律师抽丝剥茧,捕捉到案件的实质,从而准确定位本案的案件焦点,并制定辩护思路,某检察院采纳吴丽珍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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