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本条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都将适用本条处罚。这里的任何人,即条文中的“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境内的,也包括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这里所说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以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更加有恃无恐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应规定处理。本条规定的资助对象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境内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等,既包括经合法手续审批进行活动的组织,一也包括非法组织;“境内个人”,则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本条将资助行为限定于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对于国家安全来说都是危险性最大的犯罪,也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所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即多次资助或者资助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资助行为的决策人以及实际实施的人员。如果资助属个人行为,行为人即为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