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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凭证的行为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06:18:56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凭证购买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凭证,或者在由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156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 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
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一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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