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签订虚假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偷逃海关关税,数额较大的,无论货物、物品是否在境内销售,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我国《 》 对走私不同性质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只要通关时以对海关实施伪报、瞒报等欺骗行为进行报关、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无论该货物、物品是否已实际在境内销售;如果是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只有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本应再外销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才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批货物的真实、合法的交易主体是天诚公司,而非其境外子公司,因而该批货物是天诚公司与境外公司间的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天诚公司以其子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加工单位签订来料加工合同,骗取来料加工手册,将天诚公司所有的应完税的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伪报为其境外子公司作为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偷逃海关关税、数额特别巨大,是合法形式掩盖下的典型的通关走私行为。一、二审法院在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被告人曹毅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4卷(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10页。
导读和说明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进出口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违规现象,对于这些行为能否以走私罪定罪处罚,需要在审判工作中加以明确。区分一般违规行为与的关键之一,就是考察其是否偷逃了关税,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故在代理转口贸易中不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行为人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的,或者在加工贸易活动中以签订虚假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从而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