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 犯罪主体 分支机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
裁判摘要: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主体。
作为,妨害清算罪只能由单位实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呢?答案是肯定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以法人资格为要件,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以单独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其所实施的犯罪同样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予以了明确说明,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该《纪要》同时强调指出,不得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4年第6辑(总第35集,案例第269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一26页。执笔:胡曾铮;审编:裴显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