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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旧汽车、切割车等货物、物品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06:21:1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旧汽车、切割车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行为人在未设海关的地方偷运《刑法》 上有特别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毒品等“特别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如废旧汽车、事故车、切割车、旧电器等)入境的,应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废物罪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走私对象是废旧货物、物品,如旧汽车、事故车、旧切割车(即为了运输方便而切成数块以待重新组装的旧汽车)、旧电器等,应按走私废物罪处理;如果走私对象是海关能够参照相应税则解决计税问题的新切割车(即为了规避法律而切成数块运输入境以待重新组装的新汽车)等,则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走私行为应一律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走私案件意见》认为,首先,走私旧汽车、切割车等的行为符合《刑法》 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因为从逻辑上讲,凡是属于《刑法》 上有特别规定的武器、弹药、珍贵文物、假币等数种“特别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都属于普通货物、物品的范畴。广州、深圳等地的法院已有一些判决认定走私切割车的行为为走私普通货物罪,未产生不良效果。至于计税的困难,可由海关自行设法解决。其次,上述走私行为不能依《刑法》第155条定为走私固体废物罪,原因是走私的旧汽车和切割车都没有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利用的固体废物的目录中,也不符合人们通常理解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概念,而且,以走私固体废物罪定罪显然不足以震慑这类走私犯罪。因此,《走私案件意见》指出,走私《 刑法》 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一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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