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入户盗窃取得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

发布时间:2014-03-11 11:05:36

卓安律师事务所: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具有经济价值,这是盗窃罪作为侵财类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不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无法称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也无法为刑法所保护。就“人户盗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13年6月5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见,作为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盗窃犯罪,要判断窃得的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要看其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当两者均低廉时,盗窃行为因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能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