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3-13
事务所:刑事犯罪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以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其他所有案件材料。
1.在公安局刑事侦查阶段,泰安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
2.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按照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类,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
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
3.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当然也包括口供、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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