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10月21日上午,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去县城办事,途中,一年轻小伙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超速行驶,因占道避让不及与我发生碰撞,导致我腿部受伤,我住院共用去医疗费1万元。经交警核实,王某刚16岁,还是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当天是周末,王某的父母外出办事,王某发现摩托车没锁便偷开出去玩。后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我找王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请问,我的损失是否应由王某的父母承担?
事务所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系未成年人,其偷开摩托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你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责,且王某的父母没有拔下摩托车钥匙,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因此王某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依法承担。如果肇事的摩托车已购买交强险,则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你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