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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实施前在案扣押的麻黄草是否计入犯罪数量?

发布时间:2014-03-20 15:51:32

卓安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案中扣押的麻黄草8720㎏,是否应当折算成麻黄碱29.066667㎏计算入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款“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文件系在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审判之前颁布实施的,对本案中四被告人为提炼麻黄碱而购买麻黄草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在案扣押的8720㎏麻黄草应当折算成麻黄碱计入犯罪数量,并作为四被告人的量刑依据。四被告人涉案的麻黄碱及伪麻黄碱达到了数量大的标准,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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