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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才能从宽处理?

发布时间:2014-06-13 08:06:47

卓安律师事务所:“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予以谅解的,根据个案情况,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条件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虽认定为犯罪,但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使用“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定罪(即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情形的,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加重处罚。即:(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2)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3)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严格限定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罪刑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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