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4-10-19
入户抢劫的基本构造为:入户前持有非法的入户目的——入户行为——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实施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
对行为人入户目的,的判断,应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在户外持刀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见被害人逃跑后,遂追赶躲避回家的被害人入室,并继续采用捂嘴、持刀划伤被害人等手法实施抢劫。上述事实都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从此客观事实不难推定,行为人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目的,即满足“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入户”的判断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应采取严格解释的方法,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联关系,只有入户时持有非法目的的才可能构成入户抢劫犯罪。本案中,行为人追赶被害人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主观上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进入,客观上实施了“入户”行为,且入户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完全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
行为人携带工具从户外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追赶被害人到户内,在户内劫得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此抢劫行为从户外二直延续到户内,满足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的要件,认定为“户内实施暴力抢劫行为”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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