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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用于获取淫秽视频的浏览工具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6-02-23 15:43:22

庭立方:电视棒通过电脑的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借助储存在电视棒中的程序文件可以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获取在线电视节目或在线点播电影视频。部分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电视棒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对之进行司法评价仍存争议。

贩卖链接淫秽电子信息浏览工具的行为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中的电视棒本身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却能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贩卖电视棒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淫秽物品传播的后果,且行为人对该结果明知仍以此牟利,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电视棒程序文件数量确定刑档,以淫秽视频潜在数量为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的数量或者金额的认定对其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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