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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6-03-21 07:52:50

贺小荣 刘树德 罗 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2015年2月1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法[2015] 45号)(以下简称《通知》)。它不仅使法庭上的识别服成为历史,更重要的是,它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成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这里就《通知》的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关于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如何着装,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另行制定非司法解释性文件来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做法:一是穿识别服。一直以来,大多数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都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衣服的前面或后面一般有“某某看守所”等字样。二是穿马甲。夏天出庭受审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往往只穿马甲,或者在识别服或便装外面再穿马甲。三是穿便装。早在2006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允许被告人穿着自己的便装出庭受审,近年来,更是能不时见到被告人或上诉人穿便装出庭受审。四是穿正装。个别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穿着正式的西装。五是穿“对比服”。在一案众多被告人的情形中,有些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自己提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的申请并得到允许,此时可能出现同庭受审的不同被告人穿着不同服装的对比情形。六是穿“特殊服”。有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因疾病等原因对着装有戴帽子等特殊需要,其法庭着装呈现出特殊性。这些不同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有的媒体认为存在区别性待遇。

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的着装问题确实有必要予以规范。一些地方先后进行探索并出台了文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2日出台的《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被告人着囚服的,进人审判庭前,应当为其更换便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日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但是,上述文件并未完全解决更换衣服地点等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先后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监狱等地进行调研,在中西部地区召开数次调研座谈会,并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反复沟通协商,又经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的指导原则

为确保《通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适应形势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两个原则。

(一)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

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尚未被确定有罪,出庭受审时穿着识别服,就被贴上了具有“坏人”符号意义的“犯罪化标签”。毋庸置疑,这种做法属于有罪推定的表现。同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践中,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中少数出庭受审时穿着便装或正装,多数人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此种做法难免被人认为是搞区别性待遇和特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就《通知》而言,在形式方面,出庭受审不穿识别服是对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一细小调整,能更好地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实质方面,出庭受审者均不穿识别服,是对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公平受审的保障。

(二)彰显现代司法文明

法庭服饰从侧面反映了司法文明的进展程度和发展水平。出庭受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着装深刻反映出国家对被告人的态度。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穿着识别服,不符合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和相关国际文件的精神。

首先,在国际审判实践中,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一般都穿正装或便装。例如,“二战”审判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包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出庭受审均未穿囚服;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米洛舍维奇时,米洛舍维奇穿西装打领带出庭。其次,无论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都穿着便装,有的甚至西装革履,从外表上根本无法看出其是被告人。美国司法历史上还出现过因穿着识别服受审而上诉的案例。

此外,有些国际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17.(3)在特殊情况下,经准许将囚犯移至监所之外时,应当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或其他不惹人注目的衣服。……88.(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2)上项囚犯如穿着监狱服装,则应与发给已经判罪的囚犯的服装不同。”《欧洲监狱规则》规定:“罪犯经批准离开监狱外出时,可以穿自己的服装或其他不引人注意的服装。”总之,为了契合现代司法文明理念的要求,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应该体面地接受审判,不宜穿着识别服受审。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明确要求;二是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前更换识别服的具体安排。

(一)《通知》对不再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出庭着装不仅涉及人民法院,还涉及看守所。一般来说,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看守所穿着自己的衣服,包括进人看守所时所穿衣服和家属所送衣服。《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对于看守所提供的衣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公通字[1992]139号)规定:“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在实践中,有的看守所出于管理需要,要求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进人看守所后,将自己所穿衣服交给管教封存保管,换上其统一配备的识别服。

对于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法庭的着装,公安部《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公监管[2006] 92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被告人出庭时可穿着便装,但不得穿奇装异服。被告人穿便装出庭的,由本人申请并征得看守所同意。”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的,不但需要主动提出申请,还需要看守所同意。

在起草《通知》时注意到,如果在此开个口子,赋予被告人或上诉人自由选择着装的权利,那么不排除看守所或下级法院以此为托辞,都借口说是被告人或上诉人自己选择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这样实践中就仍然可能出现有的被告人选择穿着识别服的情况,不能排除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沦为少数人的待遇,从而导致《通知》的预期目标落空。为此,《通知》进行了统一的硬性规定,强调对所有案件的所有被告人或上诉人都同样适用,防止在落实中走样变形。相对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标准,《通知》的要求实际上更高。

此外,在起草《通知》时还注意到,如果继续执行《批复》的规定,虽然看守所一般都会同意被告人所提穿正装或便装出庭的申请,但《通知》的实际执行效果可能会打折扣。为此,根据《通知》的精神,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通知》下发后,《批复》不再执行。

(二)《通知》对更换识别服的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1关于更换识别服的地点。对于穿着识别服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更换识别服的地点究竟应当在看守所还是在人民法院呢?《通知》明确规定在看守所,即看守所应当将更换识别服后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给前去提解的人民法院法警。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看守所没有穿着识别服的,不存在更换服装的问题。对于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看守所因监管需要穿着识别服的,如果是在便装外面再套马甲的,直接脱去马甲即可;如果是要脱去识别服后再穿着正装或便装的,由于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一般有衣服存放在看守所,在看守所更换识别服更加方便。

2.关于正装或便装的来源。实践中,有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因家庭困难、无人照管、异地羁押、季节变化等原因,没有合适的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对于这些没有自己正装或便装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衣服究竟由谁提供?是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家属,还是人民法院,抑或是看守所?在我国台湾地区,羁押的被告人出庭穿便服,包括他进入看守所时所穿的衣服、家人送进去的衣服。《通知》实际上是规定了由看守所为没有合适衣服的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提供正装或便装。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要求家属提供正装或便装既不全面又不安全,一是可能有的无法及时通知到家属,或者家属不能提供合适的衣服;二是家属提供服装的,可能因为服装上有皮带、金属扣等而带来安全隐患。

3.关于法庭着装的要求。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法庭着装应该文明整洁,不得穿着奇装异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看守所提供的正装或便装,应该避免形成另类识别服,造成新的“犯罪标签”。这里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根据法矫字第0950900747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4月16日起,“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收容人出庭时,被告人一律穿着制式便服及便鞋;制式便服及便鞋之型式,采由各机关自行设计与制作(或购置)方式办理,不统一规定,以防止其发展成为另类囚服。具体提示为:便服式应注意符合简朴、整齐、清洁、大方等原则,便鞋则以不系鞋带之简便布鞋为优先考量;所需费用由各机关年度相关经费项下检讨勾支;便服型式以男、女装夏、冬季各2-3款,其尺寸区分为2XL、XL、L、M、S等5种(如有特殊需求时,不在此限),便鞋之尺寸及数量则依实际需求决定。

4.关于特殊着装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开庭时原则上不得戴有色眼镜、帽子等。不过,有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因疾病等正当原因对着装有特殊需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关于穿着便装出庭的风险。在调研过程中,有的法院提出,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一旦伺机逃跑,因没有明显的衣服标识,会带来识别的困难。我们认为,这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但是不能因噎废食,重点还在于加强提解警力,增强安全意识。

四、《通知》相关表述的说明

1.关于“识别服”、“囚服”的表述。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在看守所因监管需要所穿服装,现在有“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多种表述方法。“识别服”是未决被告人在看守所等因监管需要所穿衣服的正式称呼。例如,《批复》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在日常口语中,“识别服”一般被称为“号服”、“号坎儿”等。“马甲”是未决被告人在看守所等所穿不带袖的衣服,有的看守所将其套在识别服外面,用来识别需要重点看管的人,有的看守所将其作为衣服单独穿着。“囚服”是已决罪犯在监狱内所穿衣服,例如,《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通知》使用了“识别服”的表述方式,更加规范、准确。

2.关于“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表述。刑事被告人在一审中称为被告人,在二审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再审中按照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分别称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通知》使用了“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表述方式,更加周延。

【作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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