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公民,是享有政治权利的,自己可以参加选举,也可以被他人选举,还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是如果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宣告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的,是不能再继续行使相关权利了。那么,减刑后的附加如何计算?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减为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为减刑刑期缩短的话,其政治权利的刑期也是会相应缩短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当事人是不会享有政治权利的,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需要从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再计算。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