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0-06-03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9(新增)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被罚款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在审判……(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过程中,……(写明被罚款人妨害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院印)
××××年××月××日
样式5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58的说明第二、三项。
三、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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