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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49:06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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