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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5:39:00

依照《刑法》第16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6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徇个人私情、私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较大,所以要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根据20005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20035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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