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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5:55:52

(冀)立案标准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第10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第3款规定,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之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虽然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相应的数额、情节,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具有较重的情形才以犯罪论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行贿数额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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