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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59:47

刑法》第120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理本类犯罪时,应当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依法打击和分化瓦解的关系。在依法严厉打击少数极端分子的同时,对受裹挟、蒙蔽的一般群众,应当最大限度的进行区分,进行团结和教育。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严重与否,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煽动、胁迫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涉及的人员多少和区域大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并处罚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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