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或者十年以上;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第104条、第106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适用。“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在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进行了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积极参加的”,是指听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表现积极,但尚不够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被裹挟参加,表现被动、消极的。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判处死刑,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整个武装叛乱、暴乱危害特别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伤、大面积的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国家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如在叛乱、暴乱过程中手段残忍,烧死、吊死他人等,对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则“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04条第2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其实都是教唆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是对教唆他人武装叛乱、暴乱的规定。如果教唆一般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暴乱,按照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处罚;如果教唆的是特殊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即分别不同情况,在《刑法》第104条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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