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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1:38:47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8条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2.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大排,人同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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