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立案追诉。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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