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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0:49: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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