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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落实责任

  (一)健全领导体制。省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指导、组织、协调,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核。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设在省金融办,承办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根据需要,省处非办可集中办公,省公安厅、河北银监局、省工商局等派员参加,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分别由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在省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打击组、处置维稳组、宣传组、信访组。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在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方面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

  省金融办:做好省处非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内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监管领域治理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查处区域股权交易所(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负责建立全省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系统和非法集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省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导政法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组织、督导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协调处理各地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维持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省工商局:依法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参与有关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配合当地政府、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管。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照法定职责,配合省处非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过反洗钱系统调查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地方政府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和取缔;配合省处非办做好跨界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我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支付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做好涉及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监督金融机构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方面履职尽责。河北银监局负责监管和查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在监管细则出台前,会同地方政府监管和查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河北证监局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债券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工作;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保监局负责监测预警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辖内保险公司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治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和检查。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根据省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媒体对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强化媒体自律责任,严格稿件审核把关,不擅自报道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行业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商务厅:加强商场、超市管理,禁止为非法集资等各类犯罪行为提供场地,实施严格奖惩制度。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监管和查处房地产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工办):负责本行业内的农民合作社的宣传教育、法律培训、风险提示等。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农民合作社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林业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信访局:负责治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做好信访群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教育部门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融资性担保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密切关注养老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助查处矿产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审计厅: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会计资料及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善后等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卫生计生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供销社: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通信网和互联网的监管,协助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通过通信网、互联网传播的活动。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法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广泛宣传行业政策,组织开展主管、监管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排查,发现本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先期开展行政处理,规范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四)消除监管真空。对投资及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无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各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五)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预警防范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要建立本地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二)运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时预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按要求定期向省处非办报送资金交易数据,省处非办利用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发现的可疑线索,及时移交各市政府核查,各市政府要按期反馈结果,情况属实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外泄。

  (三)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要充分发挥非法集资风险防控作用,在营业场所醒目、固定位置长期张贴警示标识,积极向办理业务的群众普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四)加强定期排查。各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特别是对投资公司、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领域,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本行业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处非办报告。

  (五)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全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探索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六)实现预警信息共享。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积极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人民银行征信、公安打击犯罪、法院立案判决执行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行动,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信用记录。非法集资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处罚决定作为信用记录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示。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七)加强信息通报。各市处非办要组织分析本行政区域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日常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省处非办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整理,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畅通、资源共享。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一)坚持依法惩处和稳妥处置并重。各地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打击效能。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

  (二)依法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跨区域案件牵头地政府要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主动协调涉案地开展立案查处、案件诉讼、资产追缴、集资人登记、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工作,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定期向涉案地通报宣传口径、整体处置进展等。各涉案地要切实做好涉及本地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当地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

  (三)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相统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的,坚持打早打小、及时整治,防止扩散、蔓延。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妥善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对已经立案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完善处置工作方案,加快案件的处置进度。

  五、强化宣传教育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要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二)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揭露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危害性。广泛开展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使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强广告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发有关投融资类宣传广告,必须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刊播。

  (四)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民间借贷名义发布涉及理财内容的广告咨询信息,以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银行合作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认定查处。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行政监管人员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甄别认定能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违法广告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有效震慑犯罪,净化市场环境。

  六、完善制度和程序

  (一)严格处置非法集资程序。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

  (二)建立民间投融资制度。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科学化,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各级政府可规划、建立民间金融聚集区,整合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担保、典当等各种民间金融业态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资本、实体经济对接搭建平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民间聚集区管理,派员常驻办公,建立日常监测机制,指定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公布信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共识、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管。

  (四)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案件要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夯实基层基础。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做到任务逐层传递、责任逐级落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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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发〔2016〕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落实责任

  (一)健全领导体制。省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指导、组织、协调,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考核。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设在省金融办,承办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根据需要,省处非办可集中办公,省公安厅、河北银监局、省工商局等派员参加,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分别由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在省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打击组、处置维稳组、宣传组、信访组。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在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方面的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非法集资活动。

  省金融办:做好省处非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内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监管领域治理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查处区域股权交易所(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负责建立全省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系统和非法集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省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协调职能,督导政法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组织、督导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省公安厅:指导、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协调处理各地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维持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省工商局:依法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参与有关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配合当地政府、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管。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照法定职责,配合省处非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过反洗钱系统调查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配合地方政府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和取缔;配合省处非办做好跨界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我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支付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负责监管和依法查处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做好涉及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监督金融机构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方面履职尽责。河北银监局负责监管和查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在监管细则出台前,会同地方政府监管和查处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河北证监局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债券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工作;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保监局负责监测预警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辖内保险公司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治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和检查。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根据省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媒体对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强化媒体自律责任,严格稿件审核把关,不擅自报道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行业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商务厅:加强商场、超市管理,禁止为非法集资等各类犯罪行为提供场地,实施严格奖惩制度。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等分管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监管和查处房地产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农业厅(省委省政府农工办):负责本行业内的农民合作社的宣传教育、法律培训、风险提示等。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农民合作社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林业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信访局:负责治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做好信访群众的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教育部门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融资性担保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密切关注养老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助查处矿产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职能分工领域内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审计厅: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会计资料及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善后等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卫生计生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供销社:负责监管和协助查处系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通信网和互联网的监管,协助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通过通信网、互联网传播的活动。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法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广泛宣传行业政策,组织开展主管、监管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和风险排查,发现本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先期开展行政处理,规范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四)消除监管真空。对投资及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无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各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五)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综合治理考评中扣减相应分值;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预警防范和风险控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要建立本地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

  (二)运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时预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按要求定期向省处非办报送资金交易数据,省处非办利用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发现的可疑线索,及时移交各市政府核查,各市政府要按期反馈结果,情况属实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外泄。

  (三)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要充分发挥非法集资风险防控作用,在营业场所醒目、固定位置长期张贴警示标识,积极向办理业务的群众普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

  (四)加强定期排查。各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特别是对投资公司、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借贷、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领域,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本行业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况,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处非办报告。

  (五)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各地要探索建立健全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探索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六)实现预警信息共享。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积极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人民银行征信、公安打击犯罪、法院立案判决执行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行动,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信用记录。非法集资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处罚决定作为信用记录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示。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七)加强信息通报。各市处非办要组织分析本行政区域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日常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省处非办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整理,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做到渠道畅通、资源共享。

  四、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一)坚持依法惩处和稳妥处置并重。各地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打击效能。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案件处置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方法,依法合规、稳妥处置。

  (二)依法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跨区域案件牵头地政府要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主动协调涉案地开展立案查处、案件诉讼、资产追缴、集资人登记、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工作,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定期向涉案地通报宣传口径、整体处置进展等。各涉案地要切实做好涉及本地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当地集资群众的稳控工作。

  (三)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相统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的,坚持打早打小、及时整治,防止扩散、蔓延。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妥善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对已经立案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完善处置工作方案,加快案件的处置进度。

  五、强化宣传教育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要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方案,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行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二)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揭露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危害性。广泛开展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使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强广告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报社、杂志社、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刊发有关投融资类宣传广告,必须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刊播。

  (四)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投资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对以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民间借贷名义发布涉及理财内容的广告咨询信息,以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银行合作等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介入认定查处。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行政监管人员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甄别认定能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违法广告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有效震慑犯罪,净化市场环境。

  六、完善制度和程序

  (一)严格处置非法集资程序。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

  (二)建立民间投融资制度。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科学化,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各级政府可规划、建立民间金融聚集区,整合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担保、典当等各种民间金融业态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资本、实体经济对接搭建平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民间聚集区管理,派员常驻办公,建立日常监测机制,指定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公布信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共识、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管。

  (四)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案件要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夯实基层基础。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做到任务逐层传递、责任逐级落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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