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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34:29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35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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