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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司发通[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07年初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通知》同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组织指导好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与之相适应,省级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实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配合人民法院推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是中央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这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负有重大职责,需要指导广大律师开展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指导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推进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和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职责的重要内容。律师认真负责地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助于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要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想和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做好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工作。

  三、加强对律师开展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质量。

  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意识以及业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案件复杂、影响较大的死刑案件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研究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要切实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律师做好有关当事人及家属的劝解工作,劝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避免当事人家属缠诉、闹访问题的发生。要认真总结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注意收集典型辩护案例,积累相关的档案材料,组织开展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刑事辩护律师。要加强对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宣传,在律师行业内形成热心承办刑事案件的氛围,同时要严格遵守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纪律,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个案或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四、组织开展为死刑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做好为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对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二审死刑案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要落实律师提供死刑二审开庭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为律师办案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强对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

  五、加强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编制、财政部门联系,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所需人员、经费及物质装备等,予以充分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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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 司发通[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07年初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通知》同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组织指导好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与之相适应,省级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实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配合人民法院推动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是中央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这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负有重大职责,需要指导广大律师开展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指导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推进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

  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和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职责的重要内容。律师认真负责地开展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助于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要教育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理想和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做好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工作。

  三、加强对律师开展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质量。

  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意识以及业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案件复杂、影响较大的死刑案件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体研究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要切实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律师做好有关当事人及家属的劝解工作,劝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避免当事人家属缠诉、闹访问题的发生。要认真总结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注意收集典型辩护案例,积累相关的档案材料,组织开展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刑事辩护律师。要加强对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宣传,在律师行业内形成热心承办刑事案件的氛围,同时要严格遵守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纪律,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个案或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四、组织开展为死刑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做好为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对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二审死刑案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要落实律师提供死刑二审开庭辩护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为律师办案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强对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

  五、加强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编制、财政部门联系,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所需人员、经费及物质装备等,予以充分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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