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越南籍的阮氏碧沉、黄氏红、武娇艳、曾氏笔等人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黄氏红等人定罪及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曾氏笔颇、黄氏红在诈骗团伙的组织安排下,在福建邵武市分别与被害人连某某、曹某某“相亲”为名,骗得6万元彩礼。2018年7月,黄氏红在福建古田县与被害人林某“相亲”为名,骗得3.5万元彩礼。2018年9月,阮氏碧沉在河南省新野县与被害人毕某某“相亲”为名,骗得9.3万元彩礼。2018年l0月,武娇艳在越南胡志明市与被害人檀某某“相亲”为名,骗得7万元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阮氏碧沉、黄氏红、武娇艳、曾氏笔颇以结婚为由,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曾氏笔颇、汪先忍、阮世龙明知他人是诈骗犯罪的人,仍帮助逃匿、提供隐藏处所,已构成窝藏罪。阮氏碧沉、黄氏红、武娇艳犯诈骗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六千元至五千元不等,驱逐出境。曾氏笔颇犯诈骗罪、犯窝藏罪,决定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汪先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阮世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驱逐出境。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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