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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妨害执行公务 醉驾男子获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20 14:16:16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福建省泰宁县男子江某文醉驾和他人发生口解,并摔打他人,面对出警警察大打出手,拒不配合执法。近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妨害公务、醉驾案,以被告人江某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交纳)。

  202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江某文与他人在泰宁县城关某酒店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当行驶至左圣路工商银行门口附近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张某发生口角,并摔了张某一巴掌。张某报警后,公安警到场处理,并将被告人江某文带至城关派出所调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随即通知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期间,被告人江某文拒不配合检查,情绪激动,多次辱骂、挑衅、推搡、殴打、踢踹、撕咬民警,致使民警受伤,之后经亲友劝说,情绪才稳定下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江某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5mg/100ml;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文案发时驾驶车辆为两轮摩托车。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江某文主动向被害人张某道歉,并赔偿300元钱,双方达成和解。同年8月4日、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文以暴力方法,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江某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某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案发后,江某文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妨碍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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