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孔某晚上在汽车客运站休息,见客车上车钥匙未拔,心生窃意的孔某竟直接启动客车欲回南京老家。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以判处被告人孔某四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进入宁都县短途客运站想到客车上睡觉,发现赣B×××××乳白色宇通客车的车门可以打开,便上到该车。上车后,孔某发现该车的钥匙没有拔掉,便临时起意盗窃该辆客车,驾驶该车回南京老家,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遂将该客车驶离车站,往抚州市方向驾驶。
当日6时许,宁都县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客车司机丁某发现车辆不见,通过车载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已经行驶至抚州市南城县境内,最终该客车及孔某在抚州市南城县周家堡交叉路口处被南城县警方截停并抓获。孔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经鉴定,赣B×××××号大型普通客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7500元,该车已发还了被害人。
据了解,被告人孔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宁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相关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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