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判处一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法院有关系,能帮助被害人李某程从临澧县看守所将涉嫌犯罪的吴某生弄出来,但需要钱去打点关系,骗取李某程人民币共计59 000元。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要被害人龚某武给自己微信转账,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龚某武人民币共计14 600元,并在被害人龚某武多次催讨其还钱未果后失去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2、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