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姜国文受贿一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被告人姜国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姜国文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诉讼执行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95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国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国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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