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七十条 内容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8条,本条第2款是新增的规定。
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时采取的措施,其目的在于让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无论是其主动投案还是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违法嫌疑人事实上已经到案,再行履行传唤手续已无必要,公安机关接受后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因此,本条规定,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必办理传唤手续,但公安机关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的时间和对其他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的时间一样,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起算时间应当从违法嫌疑人自己到达公安机关或者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之时起算而不能从其开始接受询问查证时起算。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应当履行通知其家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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