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条 内容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六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行政案件案卷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5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应当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比较重视,但当案件办结或者终止调查后,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而任意存放、堆积,以致许多案卷材料遗失、损毁,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本条要求公安机关办结行政案件后,不能就此了事,要认真整理案卷材料,按要求装订立卷,以备日后查阅。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规范办案制度,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二是为了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做到有据可查,有卷可寻。
行政案件案卷的立卷,应当坚持“一案一卷”的原则,即一个行政案件立一个案卷,既不能将多个案件立为一卷,也不能将一个案件分别立卷。需要说明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并不等于一个当事人,如果一个行政案件中涉及多个当事人的,也应列为个案卷,无需分立
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示范案卷》,其内容包括行政案件案卷立卷规范和治安案件示范案卷,各地公安机关和民警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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