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哪些人有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又意味着什么?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外交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 》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我国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这种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享有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1、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
3、执行职务的外交信使。
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5、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1)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3)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6.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享受外交豁免与特权的人员。
上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
(1)要求派遣国召回;
(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宣布驱逐出境。
这是国际上保证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通行的做法和必需的条件保障,是根据国家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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