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侦查终结之后,就会上报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提起。如果是决定不起诉的话,此时又具体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等。那么大家知道我国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吗?今天,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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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情形及处理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即酌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指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是免除刑罚的。这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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