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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工作中如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发布时间:2021-07-07 16:07:5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如果检察机关准备自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指引?

律师解答:

检察机关自行调查评估应当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对此暂无专门的相关规定指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对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再犯危险性等进行调查评估。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检察机关自行调查评估时,也可参考这些方面的工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印发后,一些地方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进行相关社会评估的,规定了调查了解的内容事项。检察机关准备自行调查评估的,也可以参考这些内容事项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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